有關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一案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253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附件檔案 .pdf 10807-22 3305.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059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