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 標籤: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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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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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6-05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40804295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6-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43號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及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本部於104年6月5日分別以台內營字第1040804293號令訂定發布,及台內營字第1040804295號令修正發布,均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如需訂定發布及修正發布之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 )下載。
二、本部前以103年7月3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7424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抽查作業要點,於其中規範抽查項目、作業流程、時程、不合規定案件之處理、異議案件、建築師懲戒及移送技師懲戒之處理等事項,請儘速完成,並配合旨揭規定檢討研修。特殊結構或設備委託外審完成時程,與現行執行方式有差異,請各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師預為因應,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視自治法規是否須配合旨揭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