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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修正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 2022-01-26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112000033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21號

主旨:
「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以經標二字第11120000333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檢驗法第3條辦理。

二、旨揭商品相關檢驗規定原定進口及國內產製檢驗之實施日為110年8月1日,惟因應業者建議排除小尺寸馬賽克面磚於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範圍外之相關事宜,先依與業者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公告將「用途宣稱為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21平方公分以下者」之列檢生效日期延後半年實施外,另於延後實施半年期間,經研擬推動方案及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各界對於規劃辦理方式等事宜仍尚無共識,遂經本局於111年1月6日召開之研商「小尺寸馬賽克面磚」商品專案許可使用會議,決議將採行「外裝馬賽克壁磚之最大表面積在21平方公分以下者之列檢生效日期再延後實施」之權宜措施。

三、承上,為求審慎及避免爭議,經檢討決定依前揭會議決議,將進口及國內產製「外裝壁磚」商品之「外裝馬賽克壁磚」且最大表面積在21平方公分以下者之檢驗實施日由原定111年2月1日延後6個月至111年8月1日,俾提供適當時間供研商合適推行方案及業者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