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第4點第1款第1目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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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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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11-17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綜字第099379709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11-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84號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第4點第1款第1目條文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旨揭許可條件第4點第1款第1目規定:「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其原意系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須座落於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小於二公頃以下且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二、同函併請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聯絡處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