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建築物走廊規定之認定及適用原則
- 標籤: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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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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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6-08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使字第1071113659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6-0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14號 |
有關本市建築物走廊規定之認定及適用原則,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2條規定」及本局「106年變使室裝法規說明會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講習會」之講義辦理。
二、旨揭事項,目前執行原則除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92條之走廊寬度外,倘遇內退開口及門扇設置位置等個案情節,請參照「106年變使室裝法規說明會暨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講習會」之講義所定圖例內容辦理。
三、上述資訊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業務介紹/使用管理科/七、使用管理科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