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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兩階室裝案件涉及消安設備變更相關補充事項及修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08-2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44193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8-2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93號

有關本市兩階段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時之相關補充事項併檢送本局修訂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一式二份),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本局委託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為提升行政效率,參照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意旨,修正兩階段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相關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申請書表備註欄增加「本案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事項,應於申請竣工查驗時檢附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等文字。

(二)凡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向審查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核圖說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案件,其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刪除第一點第3款文字「依第33條規定,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檢附室內裝修圖說簽章負責,經審查機構查核符合,准予進行施工。」、增加「三、本施工許可證僅為室內裝修行為之許可,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施工事項,仍應檢附本府消防局審核許可文件,始得進行施工。」、修正相關聯絡電話及增加消防局聯絡電話。(詳如附件1)。

(三)凡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採逕洽委託審查人員或由開業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向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許可證案件,其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刪除第一點第1款及第2款文字、增加「三、本施工許可證僅為室內裝修行為之許可,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施工事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檢討簽證,符合規定,始得進行施工。」、修正相關聯絡電話及增加消防局聯絡電話。(詳如附件2)。

二、本案納入本局105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5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8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以上請相關專業技術團體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併配合修正本處網站相關書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