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 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
- 標籤: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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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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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5-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011991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958號 |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 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 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9年5月7日台內營字第109080821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5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