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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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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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4-06 |
發文字號 | 經加二建字第112010161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67號 |
主旨:
本處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2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2293號函辦理。
二、本處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含楠梓園區、楠梓第2園區、楠梓第3園區、高雄軟體園區、高雄軟體園區擴區(二期)、高雄園區、臨廣園區及高雄台糖物流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隨函檢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對照一覽表及處理原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