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相關規定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43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 主旨:轉知內政部108年7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791號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10807-18 3231.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70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