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申請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涉及違建一案
- 標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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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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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7-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3769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93號 |
主旨:
有關本市申請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涉及違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經濟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6款、內政部「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規定,對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倘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得以結構分立型(圖例A、圖例B)、結構共構型(圖例C)及設備安裝型(圖例D)三種型式於違建上方搭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詳附件),合先敘明。
二、本市考量公共安全及對於違建拆除作業影響等因素,在屋頂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涉及違建時,目前同意設置結構分立型(圖例A)之型式,至結構分立型(圖例B)、結構共構型(圖例C)及設備安裝型(圖例D)等三種型式,於違建拆除前,仍不同意設置。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2038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1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