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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規定一案

發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日期 2022-11-15
發文字號 桃建施字第111009331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054號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規定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1年10月28日府法制定1110301573號令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已公告實施,有關建築期限上限及增加之條件,依該自治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凡自法令公告實施日起,尚未逾期失效者,均適用之。

二、如建築工程個案有上開自治條例第26條第4項後段「因構造特殊、施工困難、工程規模鉅大或其他特殊情形」而有增加建築期限之必要者,得敘明具體事實並檢具依證資料向本府申請,本府得視個案酌予延長。

三、另因應疫情及缺工缺料問題惡化對營建產業之衝擊,依本府111年7月1日府都建施字第1110183205號公告已通案增加建照及雜照建築期限,免再申請。若個案有依說明二申請增加建築期限之需者,應針對疫情及缺工缺料以外之原因檢討、申請。

四、相關法令修正內容,請至本府主管法規系統(https://law.tycg.gov.t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