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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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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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4-29 |
發文字號 | 北市消預字第110301268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593號 |
有關本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適用對象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110年4月27日盛靜安字第1100427001號函。
二、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三、有關建造執照建造類別為「新建」之案件,尚無上述法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