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北市合法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辦理竣工檢查標準法令適用一案
- 標籤:昇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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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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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1-0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309433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69號 |
主旨:關於本市合法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辦理竣工檢查標準法令適用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25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135701號函(如附件1)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3年12月2日資總字第1131003325號函辦理。
二、查內政部99年9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函(如附件2)及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99年10月20日營署建管字0990069708號函(如附件3),業針對「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M-2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表」增(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時,屬於使用功能之檢查項目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檢查;屬於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應依核准設置當時之規定辦理檢查,其中「核准」係指當時核發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合先敘明。
三、次查內政部106年12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9057號函(如附件4),上開內政部99年9月23日函釋所稱「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係指當時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核准建築物構造(如牆壁、隔牆、樑柱、樓板、屋頂、機坑、基礎等……)及設備主要構架(如搭停車架、置車版、車(機)廂、導軌等……)之規格;另「使用功能之檢查項目」係指設備配置相關組件以符合設備運行(安全)所要求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針對既有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後辦理竣工檢查事宜,除變更項目未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外,倘檢查項目涉及內政部106年12月14日函釋所稱構造規格者,其檢查標準逕依上開函釋辦理檢查。
五、本案納入本局114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400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六、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