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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之基地範圍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11-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2082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11-0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522號

修正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之基地範圍認定原則

主旨:有關修正本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之基地範圍認定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7月1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187972號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372次會議紀錄及本局108年6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09174號函續辦。
二、本局修正108年6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09174號函說明二,增列:「(三)保護區以外申請案倘初始坐落地號土地未臨接建築線時,得合併相鄰土地(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鄰接建築線後,將前述土地範圍視為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基地範圍,惟前項土地合併行為不得造成鄰地畸零地,且使用執照內關於建蔽率檢討僅得以初始坐落地號土地為範圍。」。
三、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第109003號,目錄編號第001號。
四、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