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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核定「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1-04-19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084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05-0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36號

核定「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如核定本(如附件),復請 查照。

一、復貴府100年3月28日府建管字第1000039747號函。

二、為能落實放樣勘驗,確認建築物相關尺寸及位置,並與下階段基礎勘驗之「基礎土方挖掘後」程序銜接,爰旨揭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綁紮基礎鋼筋前。」仍維持現行條文「……挖掘基礎土方前。」之規定,其餘照案核定。

三、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建築法第34條、第48條已有明文,為免逾越上開建築法第34條及第48條有關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管理業務之行政責任,爰旨揭條例第44條第1項酌作文字修正為:「本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審查以下事項:……」其餘照案核定。

四、其餘修正條文尚無牴觸中央法規,照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