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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市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其裝修後用途為共享廚房之相關書表,自110年11月8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11-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309048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301號

主旨:
修正本市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其裝修後用途為共享廚房之相關書表,自110年11月8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7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583471號及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0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37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鑒於共享廚房其營業態樣及空間特殊,申請案倘經受理審視似屬共享廚房(個案設置2個以上廚房單元),應由申請人詳為說明,必要時得轉請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發局)就定義部分釐清。

(二)倘設置客席,屬共享廚房(G3/B3類組),需檢討其廚房圍塑範圍應小於營業面積2/3,並依該使用類組檢討。

(三)倘未設置客席,屬共享廚房(C類組),並依該使用類組檢討。

(四)需確認裝修後用途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24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110057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 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