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道路挖掘緊急搶修案件補辦申請許可簡化流程相關規定,自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標籤: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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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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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6-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3050954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56號 |
主旨:
有關道路挖掘緊急搶修案件補辦申請許可簡化流程相關規定,自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111年6月24日北市工道字第1113017781號函辦理。
二、為簡化道路挖掘緊急搶修案件補辦申請許可程序,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98年9月16日、11月24日北市工新挖字第09868470300、09871148500號函示(如附件),自98年10月1日起,對於符合緊急搶修要件且搶修長度小於2公尺者,得採行簡化流程,逕為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進場施工,免補辦申請。經檢討依簡化流程施工後,常於結案階段發生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而需補辦變更程序,已失簡化流程效益,故停止適用。
三、自111年7月1日起,報備緊急性搶修工程案件無論施工長度,均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但書、「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23條等規定,應以電話、傳真或登入系統平臺,向本府工務局(或主管機關)報備後施工;於施工日起3日內,補辦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完工後30日內,申請結案。
四、另為利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加強稽核查處緊急搶修報備道路挖掘施工案件,避免擅挖情事,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施工地點之權管養護工程隊分隊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