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之職業是否包含「主任建築師」1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3-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0725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35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之職業是否包含「主任建築師」1事,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2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848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按建築法規定開業建築師得受委託人委託辦理建築相關執照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另按營造業法建築師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建築師)。查建築師擔任建築物設計人、監造人,或為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主任建築師),各負有不同的業務權責。承上,建築師法第25條立法理由,為免損害委託人(即起造人)之權益,其規定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項目,應包括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專任工程人員所稱之「主任建築師」。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12019號,目錄第8組第001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