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類用戶新裝用水設備蓄水池及水塔合計容量基準值」第二點,並自111年11月26日生效
- 標籤:用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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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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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10-26 |
發文字號 | 台水營字第111003465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580號 |
主旨:
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類用戶新裝用水設備蓄水池及水塔合計容量基準值」第二點,並自111年11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基準值第二點「供水條件特殊或停復水較困難等地區採個別訂定基準值」新增「彰化縣花壇鄉、大村鄉、秀水鄉及埔心鄉等」為蓄水量1.5日之地區。
三、檢送修正旨揭基準值公告影本、規定全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