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件,自即日起其施工期限通案核定為自核發日起算2年
- 標籤: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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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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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8-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6286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485號 |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件,自即日起其施工期限通案核定為自核發日起算2年,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27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388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市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許可案件,經審查合格除發給同意變更文件外,其施工所需工期,自即日起通案核定期限為2年;至於已核准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許可案件,倘其工期於本案發文日(含)仍有效者,修正其施工期限為自核發日起算2年,無須另行申請。
三、依上開規定重新核定施工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四、另為便於管理,於本案發文日(含)前已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展期且仍有效力之案件,依上開規定施工期限自動修正為2年再加上已展期之期日,合計工期上限為自核發日起算2年6個月(即核施工期限2年加上展期之6個月),且後續不得再申請展期。
五、本局104年1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3502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