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地籍分割,其中部分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拆除申請重建執行疑義
- 標籤:危老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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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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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12-3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3032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12-3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353號 |
有關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地籍分割,其中部分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拆除申請重建執行疑義
主旨: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地籍分割,其中部分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拆除申請重建執行疑義1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2月18日營署更字第1091261416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2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81。
三、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