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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使用執照之2棟建築物,擬於中庭興建共用昇降機,再以廊道分別連接兩座樓梯,能否從寬計算昇降機道面積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3-01-10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6757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346號

主旨:
為同一使用執照之2棟建築物,擬於中庭興建共用昇降機,再以廊道分別連接兩座樓梯,能否從寬計算昇降機道面積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1月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88282號函。

二、按「本規則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12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公 尺。……本規則中華民國71年7月15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6層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又本部100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91號函釋:「查上開第55條第2項有關增設昇降機之放寬規定,……符合上開第55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楝分別檢討符合該項規定,以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先予敘明。

三、原為2楝建築物分別增設廊道連接1座增設之共用昇降機(詳附圖),有關上開第55條第2項第1款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依上述第55條第2項、第3項及本部100年8月5日前揭號函促進舊有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意旨,得以昇降機道面積不超過6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超過18平方公尺為限;至增設後所稱「2楝」之間已非「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行為者,應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