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為提升建築物施工安全,請務必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2-04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100686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00號

為提升建築物施工安全,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務必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勞動部108年11月15日勞職授字第10802047951號函送「108年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結果」之建議 事項辦理。

二、查政府採購法第70-1條規定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危害;次查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針對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管理、監督與檢查等已有明文,其中該法第5條亦規定工程設計、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勞動部職業安全署並訂有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及其解說手冊(www.osha.gov.tw/1106/29646/1150/1152/19124/);另從事營造作業之有關事業訂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再查為實施勞動檢查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勞動檢查法針對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及檢查程序等亦有明文;爰為強化建築工程設計、施工規劃之安全性,以具體提升工程本質安全,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