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第4條之1
- 標籤:公文轉知
- 瀏覽人次:1436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
發文日期 | 2020-07-1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營字第109012899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7-1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52號 |
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第4條之1
主旨:函轉內政部修正發布「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第4條之1條文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9年7月7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1655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9071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4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