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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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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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1-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5350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1-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999號 |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一份,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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