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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基地內之自設污水設施須設置耐揚壓框蓋案」及「新式框蓋圖樣」2項政策執行細節釋疑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5-01-09
發文字號 北市工衛營字第114301087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20號

主旨:有關本處「基地內之自設污水設施須設置耐揚壓框蓋案」及「新式框蓋圖樣」2項政策執行細節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113年12月3日北市工衛營字第1133054759號函及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13年12月16日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3181號函辦理。

二、旨案本處於113年12月3日已函發各公會相關政策應配合事項(諒達),茲因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來函向本處反映,該公會會員反映有執行困難等事由,建請本處檢討或釋疑。

三、旨案執行細節本處補充說明如後:

(一)自114年1月1日起凡向本處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或免挖路證)用印會章之案件,基地內屬用戶或社區管委會自行維管之污水框蓋,面蓋應有「自設污水」字樣,並須符合CNS 15536規定(耐揚壓框蓋)。

(二)有關自設污水新式框蓋新式圖樣,原規定須於框蓋正面及背面標註製造年份及圈選當年生肖導致開模問題;另因施工時程及竣工查驗時程二者可能跨年度分別執行,框蓋製造年份之認定問題:本處考量自設污水框蓋為住戶或社區管委會自行維管,同意自設污水框蓋於正面及背面無須加註製造西元年份及兔框選當年生肖。

(三)另自設污水框蓋將原設計圖框蓋上「北污水」、「本處圖徽」及「西元年份」,由「自設污水」或「自設污水採樣井」字型取代,另本處原則同意自設污水框蓋免用彩繪框蓋。

(四)新建(既有)房屋向本處自費申接公共污水下水道案件,倘有新增北污水人孔(陰井)設置於公共道路或道路附設人行道之框蓋,皆應採用本處新式人孔框蓋(圖樣:飛鳥、樹、魚),面蓋抗滑係數於潮濕狀態下實測值須達65BPN以上及符合CNS 15536規範,以維護公共安全。

(五)有關新建房屋基地內自設污水框蓋應符合CNS 15536規定(耐揚壓框蓋),蓋板圖樣由承裝商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新式框蓋(圖樣:海綿城市)。

四、建請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儘量鼓勵公會會員承裝商儘速採用「新式框蓋(圖樣:海綿城市)」。

五、敬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