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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審案涉及文化資產審議之認定基準」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3-03-02
發文字號 府授都設字第112301368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11號

主旨:
檢送本市「都審案涉及文化資產審議之認定基準」,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2月9日府都設字第1123010375號函發「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第629次委員會」會議報告案(二)決議辦理。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規定,都市計畫劃定之都審地區或開發條件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者,應辦理都審程序,先予敘明。

三、有關前開應提送都審涉及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案件,為簡政便民並確立都審之權責,爾後相關案件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經文資程序審定之「文資本體及其附屬設施、再利用必要設施」,尊重文資審議成果,免提送都審程序。

(二)不具前述身分之新建工程、申請大稻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者,則仍應依規定提送都審程序。

四、相關資料請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站寶箱-便民服務系統項下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都市設計審議/都審暨相關法令資訊/都審相關規定及函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