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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頒「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及「建築物施工日誌」,自99年4月1日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03-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004618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3-1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525號

檢送內政部令頒「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及「建築物施工日誌」乙份(如附件),自99年4月1日實施,請依說明三、四內容辦理並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本府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明確劃分承造人,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之責任,前以79年6月29日(79)府北市工建字第79037885號函訂定「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需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在案。

二、本局復以96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09603400500號函送內政部96年6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規定,自96年9月1日起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本府79年6月29日規定表格)。

(二)「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內政部96年6月6日發布表格)。

三、旨揭表格業經自內政部99年2月5日以台內營字第0990800804號令修正發布,是自99年4月1日起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表格(同本府79年6月29日規定表格無修正)。

(二)「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內政部99年2月5日修正表格)。

四、另因「建築物施工日誌」業經自內政部99年2月5日以台內營字第0990800804號令修正發布,本府工務局89年11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8935149900號函示規定「臺北市建照工程報備開工標準申請書」表格內容:「檢齊開工期限前與實際工作後現地照片,如屬開工期限後申報開工標準者並檢齊承攬契約書、工程日報表及收據或發票影本,證實確於開工期限內進行實際工作。」,其中「工程日報表」部分,亦自99年4月1日起改以旨揭「建築物施工日誌」表格辦理,且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簽章。

五、納入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7號,目錄第二編編號第005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法規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