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涉及之行政管理事項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1-05-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00640907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05-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133號

有關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涉及之行政管理事項,請 貴公會(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本局前以100年4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030700號函修正委託 貴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為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能,請 貴公會就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並納入 貴公會相關作業事項規定:

(一)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之案件,採逕洽委託審查人員辦理施工許可證者,由該審查人員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如係 貴公會輪派審查人員辦理施工許可證者,仍須由 貴公會輪派審查人員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二)抽查辦理方式: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住宅或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簽章負責項目。本局秉持「抽少、審嚴、罰重」之抽查原則,特針對逕自委託審查人員申辦案件予以抽查。另 貴公會輪派審查人員審查之案件,倘發現室內裝修從業者有重大或具體違失,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仍未修改者,得個案報由本局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究處。

(三)施工期限管理:有關施工期限核定及竣工展期申請案件,請 貴公會逕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8條規定辦理。如涉施工許可證逾期失效案件,請 貴公會逐案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局。

(四)建立網路資訊平台:請 貴公會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13條規定,建立透明化資訊服務平台。

(五)室內裝修併辦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審查:有關本市室內裝修併案辦理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者,除戶數變更及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變更使用者外,請 貴公會逕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於室內裝修申請案件併同審查,並於審核許可文件內備註併同辦理之變更事項。

(六)滿意度調查表:請 貴公會協助配合辦理室內裝修案件之滿意度調查,並研提以電腦問卷辦理滿意度調查之可行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