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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無障礙停車位及衛生設備之數量檢討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卓處。

發文單位 内政部
發文日期 2023-10-16
發文字號 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073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509號

主旨: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設備編檢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9月18日員市建字第1120031963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及第167條之6已分別明定停車空間及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應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惟如建築物經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或本編第59條規定檢討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為免設置者,自無須檢討設置無障礙停車位。

三、有關工廠之衛生設備設量,建築物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表列說明一第(三)項規定:「工廠、倉庫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一人計算或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由申請人檢具預定設廠之製程、設備及作業人數,區分製造業及非製造業,前者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檢核,後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分別依檢核或備查之作業人數計算。」已有明文。

四、本案有關無障礙停車位及衛生設備之數量檢討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