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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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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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3-11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1008030395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3-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41號 |
「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10年3月11日以台內營字第1100803039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台內營字第1100803039號
訂定「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附「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