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使照、變使或室裝案件涉新設防火捲門竣工查驗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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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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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1-1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645245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1-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03號 |
本市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案件涉新設防火捲門竣工查驗執行原則,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詳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 貴會會員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11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783號函辦理。
二、為維公共安全,本市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案件涉及新設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者,應確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認可通知書,確認建築物防火捲門應具備之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三、本案納入100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
五、自100年4月1日起,本府工務局93年6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25708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