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新北市修訂「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及所屬「程序表」、「流程圖」、「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5-03-16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104040162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3-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57號

檢送本市修訂「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及所屬「程序表」、「流程圖」、「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各1份供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本市「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辦理。

二、本市「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及所屬表單,本次修改項目說明如下,惠請周知 貴會員,配合辦理:

(一)於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範圍,設置基地內通路及公共設施管溝,應提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第二階段)審查。

(二)依「新北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免留設1.5公尺人行步道、「新北市山坡地申請建築許可設置擋土設施處理維護距離審查基準」免退縮設置擋土牆維護距離、及「新北市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設置審查規定」車道開口超過6公尺(雙車道)或4公尺(單車道)或1.5公尺(機車道)之情形,應敘明項目併案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審查。

(三)針對農舍涉及特殊地質條件,加強本局101年1月6日北工建字第10018736521號公告之執行方式,加以明訂應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第一階段)審查之檢討標準,並廢止本局103年7月7日北工建字第1031243148號函。

(四)加強查核表第三項檢討標準第(四)點修改為:「申請基地範圍內地下室開發深度超過2層樓或8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