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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案件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8-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4167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27號

主旨: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位於礦區分布地區,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平方公尺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時,其地質資料檢附之原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有關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用途規模屬地上一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之案件,其開挖深度未達 1.5 公尺並經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檢討地下礦區(坑)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者,可免依「建造執照申請基地位於礦區或重複舊煤礦坑道處理原則」辦理,免檢附鑽探報告書。

二、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9號彙 編歸類第1組編號第014號(網址:https://reurl.cc/YVzz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