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6月1日起實施建築工程施工日誌強化措施
- 標籤: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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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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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5-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5007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678號 |
為加強本市建築物施工管理,本局自110年6月1日起實施建築工程施工日誌強化措施,詳如說明,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一、依本局109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93895號函、109年9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206872號函及109年10月30日「研商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日誌執行方式」會議紀錄續辦。
二、有關本市建築工程施工日誌執行方式,本局業以109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93895號函及109年9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206872號函通知在案,現行規定為申報勘驗時,檢附申報當日或前一日之施工日誌備查,惟為再加強本市建築物施工管理,並促請工地主任務必依其法定職權執行業務,本局自110年6月1日起實施強化措施,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工程造價為5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含BOT案件)中的建築工程,於申報勘驗時,應併同檢附申報當日或前一日至前次勘驗期間之施工日誌備查。
(二)民間建築工程及工程造價未達5億元之公共工程(含BOT案件)中的建築工程,除維持現行制度外,於申請使用執照階段,應檢附開工至竣工期間之施工日誌備查。
三、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屬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爰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