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自106年9月25日生效
- 標籤: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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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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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10-0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照字第106511589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10-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17號 |
函轉本府訂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及府令各1份,並自106年9月25日生效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106年9月15日府授工新字第106379041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9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