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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如有涉及變更使用竣工查驗及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應檢附副本文件資料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存,自110年5月1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4-2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493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4-2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584號

臺北市建築物如有涉及變更使用竣工查驗及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應檢附副本文件資料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存,自110年5月1日起實施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如有涉及變更使用竣工查驗及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案件,應檢附副本文件資料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存,自110年5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辦理。
二、因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建築物之使用用途分類(9類24組)與營業項目對應界定原則,應檢附副本文件資料一份,副本抄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