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地開發利用面積0.1公頃以上至未達1公頃至增加逕流量之出流管制檢核事項審查方式」後續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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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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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5-25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水河計字第111097291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28號 |
主旨:
有關「新北市土地開發利用面積0.1公頃以上至未達1公頃至增加逕流量之出流管制檢核事項審查方式」後續辦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基地面積0.1公頃以上至未達1公頃之開發行為,旨揭規定修正辦理原則如下:
(一)開發基地面積介於0.1公頃以上至未達1公頃之水利署「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所規定21種開發樣態中,屬於第1類「開發可建築用地」須申請建照者,依透水保水相關規定辦理,免辦理出流管制檢核。
(二)屬於「出流管制檢核」第1類以外之開發樣態,如開發基地內涉及建築行為且建照內之「基地面積」含括實際開發範圍,則可經本府水利局認定後免辦理出流管制檢核,改以透水保水規定進行管制,其餘則依原審查方式辦理。
二、開發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仍請各單位配合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及監督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