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造執照時所附之現況實測圖應依現地測量結果核實標示高程,並依相關法規確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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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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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11-10 |
發文字號 | 桃建照字第1110090466號 |
主旨:
近來民航單位來函查詢機場周邊建築物是否有超過限制高度疑慮案,請貴等公會轉知會員申請建造執照時所附之現況實測圖應依現地測量結果核實標示高程,並依相關法規確實檢討,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點業有明訂,基地現況圖應載明基地方位、建築線、申請建築物及鄰房位置、騎樓、空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惟近來查有部分建造執照申請案件所附圖說因所載資訊不足,未標示基地相關高程及其與鄰接道路高程之關係,致難以檢核相關高度限制之正確性。
二、爰請貴等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重申涉及各類高度限制之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應依各類高度限制之法令詳實繪製基地現況圖說,載明高程等必要資訊,抑或於辦理建築線指示時併予測量標示,並應確實檢討、簽證建築物高度限制等相關規定。是凡座落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者,均應標示基地海拔高度,並檢討設計建築物之絕對高度應符合航高限制,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