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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120次會議」報告案一結論涉及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1-10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字第108312791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1-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59號

有關本府108年11月25日召開「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120次會議」報告案一結論涉及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108年12月23日府授文化文資字第1083042821號函辦理。
二、查本局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規定及其授權,辦理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相關業務,審議事項亦明定於該條第一項,先予敘明。
三、次查旨揭會議報告案一「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419地號新建工程」係位屬「修訂高速公路第33號計畫道路民族西路、環河北街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範圍內,非屬本市都市計畫書中載明之都審地區。另自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修正發布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文資法)」認定之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已非屬本市都審議範疇,依法亦毋須辦理都審程序。
四、考量旨揭案結論請申設單位提送都審程序,係增加人民權利義務負擔, 爰請貴局釐清並說明提送都審程序之法源依據,始得據以憑辦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