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55條及第55條之1規定,涉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老舊建築物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認定適用原則
- 標籤: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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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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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2-28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規字第107249948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1-02 |
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55條及第55條之1規定,涉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老舊建築物拆除重建容積獎勵認定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城鄉發展局107年12月27日新北城規字第1072495658號函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辦理。
二、依本府107年11月9日生效實施之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55條規定(略以):「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其「專案核准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之定義,係指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同法第55條之1所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老舊建築物,屬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之其他建築物,皆得依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併同拆除重建之,亦可適用第55條及第55條之1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