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 標籤:危老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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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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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3-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51082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3-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805號 |
修正「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
主旨:「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業經本局以109年3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5108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3月6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09年3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510821號令及「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各1份。
三、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91302J0006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四、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1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5號,網址:https://db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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