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化部修正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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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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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5-30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11)字第032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17號 |
主旨:
有關文化部修正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旨揭修正案,業經文化部於111年5月24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54631號令發布。
二、為增加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並改善因招標金額過低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提供合理且貼近實務需求的報酬,文化部爰增訂旨揭辦法第八條之一,明定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