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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申請「建築物規劃設計獎勵」涉及都市計畫回饋義務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1-16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113460063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93號

主旨:
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申請「建築物規劃設計獎勵」涉及都市計畫回饋義務處理方式一案,請協助周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1月13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2820號函及本府都市更新處112年12月7日新北更事字第1124624063號函辦理。

二、有關都市更新案件申請「建築物規劃設計獎勵」涉及都市計畫應回饋供公眾通行相關設施部分,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退縮範圍應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考量前揭設施可串連大眾運輸場站、建築基地及其他公共設施,其亦為道路之另一種型態延伸,爰後續類此依都市計畫應回饋供公眾通行相關設施之案件,倘其設施設置位置及投影範圍落於退縮範圍內,仍得依本辦法第2條申請建築物規劃設計獎勵,惟退縮範圍人行動線、通行淨寬、串聯性及落墩位置等規劃設計,最終仍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