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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有關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因合夥人退出,是否得沿用「聯合」2字作為事務所名稱1事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9-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013719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586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因合夥人退出,是否得沿用「聯合」2字作為事務所名稱1事疑義,詳如說明,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0年9月1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4595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按該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7號函釋,基於行政管理作業需要,2位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當合夥建築師有退出之變更,其事務所僅餘1位開業建築師時,自應變更事務所名稱,不宜沿用「聯合」2字。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 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10060號,目錄第8組第004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