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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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
| 發文日期 | 2019-04-15 |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8)字第0196號 |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19-04-15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275號 |
主旨:有關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取得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其有效期限至109年6月17日止。
自109年6月18日起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部分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部分,
均應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