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類用戶新裝用水設備蓄水池及水塔合計容量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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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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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12-30 |
發文字號 | 台水營字第1050038509A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1-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40號 |
檢送修正「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類用戶新裝用水設備蓄水池及水塔合計容量基準值」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一、依據「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原公告「二、供水條件特殊或停復水較困難等地區採個別訂定基準值」,其中桃園市、臺中市及南投縣等地區蓄水量1.5-2.0日,修正為1.5日。
(二)原公告事項:「二、公告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依各地區原有作業方式辦理。」修正為「二、本基準值105年12月5日公告實施前已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物,或都市更新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依各地區原有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