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標籤:公文轉知 瀏覽人次:6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206號 轉知內政部修正「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台內消字第1141604458號.pdf 更新日期:2025-10-22檔案大小:165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