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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視為不能(而非不願),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得逕為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獎勵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2-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9803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390號

主旨:
有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視為不能(而非不願),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得逕為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獎勵,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內政部營建署110年8月23日營署更字第1101162341號說明三(略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私設通路係屬特定人通行使用,與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使用性質不同,故應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另個案無申請退縮建築之獎勵,得否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容積獎勵項目,因涉個案審查執行事項,仍請依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本於權責妥處。」是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無本辦法第5條之適用,得逕為申請本辦法第7條至第10條獎勵。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72號彙編歸類第九組編號第012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