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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有關爭議處理條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2-06-11
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06-1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49號

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有關爭議處理條文,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本次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3條、「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第22條、「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第18條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7條,係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曾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

三、在建工程或技術服務契約,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範本有關仲裁約定事項。

連結: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